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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暨南大学护理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5发布人:护理学院浏览量:576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

    1.问责,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

    2.经济赔偿,指承担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方式;学生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方式。
        4.实验室停用整改或收回等。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可分为安全管理责任、I级安全事故责任、II级安全事故责任和III级安全事故责任。

    各级安全事故责任是指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发生不同程度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安全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3.未根据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管理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4.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5.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二)I级安全事故责任:造成学校、他人财产损失(合计10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微伤的。
        (三)II级安全事故责任:造成学校、他人财产较大损失(合计10 万元及以上、50 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的。
        (四)III级安全事故责任:造成学校、他人财产重大损失(合计50万元及以上),或有人员重伤及以上的。
     

    四、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的种类及其性质和影响,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追究责任:
    (一)有安全管理责任的:
    1.给予直接责任人问责;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问责。
    (二)发生I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的问责,经济赔偿,以及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书面检查,以及警告或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书面检查的问责,以及警告的行政处分;
    3.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学院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发生II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问责,经济赔偿,以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其中之一的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通报批评,以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纪律处分。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学院相关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问责,以及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3.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学校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发生III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通报批评的问责,经济赔偿,以及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其中之一的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通报批评,以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之一的纪律处分。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学院相关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的问责,以及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3.实验室应立即封门停用整改或收回。 

     

    五、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学校、他人财产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问责,以及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其中之一的行政处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六、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未经准入许可进入任何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且自身受到伤害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七、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院根据本办法、事故鉴定意见确定事故的种类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暨南大学护理学院

    2016年12月28日